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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

2005-11-30 10:51  【 】【打印】【我要纠错

各会计师事务所:

  《黄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已经全市主任会计师工作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实施,请各事务所严格履行“自律公约”的各项约定,共同促进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附:《黄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

  二OO五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注册会计师   自律公约   通知

  抄报: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市政府办公室、市整顿规范中介机构办公室。

  抄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监察局、市外汇管理局。

  黄石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5年11月8日印发

  附:黄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

  为了提高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构建行业自律监管机制,共同维护行业公平有序的执业环境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共识,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订立本公约,旨在行业内部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执业”的良好氛围,创造一个互助、互动、共赢的执业环境,维护各师、所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谨慎执业,积极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和社会监督。

  第三条  不自我浮夸,不诋毁同行,不做有损同行利益的事情,共同维护行业公正形象。

  第四条  严禁任何事务所凭借社会关系搞行政命令,进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事务所执业不受地域或行业限制。事务所因业务需要,需要在所在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必须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业务承接

  第五条  事务所必须在资质能力和业务范围以内承接业务。

  第六条  承接业务必须以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严禁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转让、转包业务,不允许他人假借本所或个人名义承办业务。

  第七条  委托单位变更委托而另请其他事务所的,在原接受委托的事务所未放弃委托前,其他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

  第八条  不得借助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权力影响,接受指定或垄断相关业务。不得采取强迫、欺诈、利诱、违规宣传、支付回扣、佣金等方式承揽业务。

  第九条  外地、外省同行在本地依法执业,在坚持执业质量的同时,应积极主动到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并执行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三章  执业和收费

  第十条  规范执业程序,提高执业质量,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和相关制度、准则,任何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质量标准或依价论质。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事务所执业,事务所不得聘用正在其他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  事务所和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必须写明项目的收费数据,在向市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进行业务报备时,将项目收费的执行情况一并列明。

  第十三条  事务所应如实上报出具的报告数,不得隐瞒不报或另行编号。

  第十四条  对于地方党委、政府作出的对特困企业减免收费规定及确属特殊情况难以按有关规定标准收费的,由事务所与委托单位自行商定,但在签定业务书前应报市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事务所在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时,必须按鄂价经字[1999]29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向委托人收取审计费或服务费。考虑到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以及事务所以往收费的状况,本公约确定对本市范围内每项业务收费为:

  ㈠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依据注册资本,收费不得低于以下最低限额:

    档 次

    公约标准(元)

    10万以下

    800.00

    10-30万

    1,000.00

    31-50万

    1,600.00

    51-100万

    2,400.00

    101-500万

    3,200.00

    500万以上

    协商议定,其最低标准不得低于上档标准。

  (二)审计和其他:按省定标准可适当下调,其下调幅度不得超过最低收费标准的30%(其中阳新地区范围业务不得超过最低收费标准的50%)。如执行的收费管理办法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文件规定重新确定比例执行。

  第四章  投诉和举报

  第十六条  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有模范遵守和执行本公约各条款的义务。同时,对业内执行本公约的情况有监督的责任和投诉举报的权利。

  第十七条  事务所投诉必须由主任会计师(所长)签字并盖章。个人举报可以署名并提供相关线索,匿名举报必须附相关证据。

  第十八条  市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对道听途说、捕风捉影而进行的投诉和举报不予受理。对证据确凿、查证属实的投诉和举报给予奖励。

  第五章  监督和实施

  第十九条  各事务所一致推举市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牵头监督本公约的执行、解释,并直接负责处理违约事宜。

  第二十条  市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有权对经查实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对违反本公约第五、六、七、八、十条之规定的行为,由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在行业内进行通报,采取谈话提醒的方式予以警告,并予以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相应处罚;违反本公约第十一条规定,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从业人员予以批评警告,责令改正;对聘用在其他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的事务所责令改正,并追回其从事业务所取得的收入;违反本公约第九条、十二条规定不经报备、降低收费标准等,取得收入全部作违约金收取;违反第十三条规定,隐瞒不报或另行编号的按本公约收费标准收取同等金额的违约金;违反本公约十五、十六条规定,擅自降低收费标准的,足额收取违约部分差额两倍的违约金。违约金用于查处经费、奖励举报人开支等。

  第二十一条  对省内事务所和本地中介组织及个人超范围执业、借名执业、违规操作、恶意竞争、扰乱执业秩序等行为,本公约会员将依据事实,有权采取联合维权措施。市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有义务向省注协及其他管理部门投诉、并取得支持。

  第二十二条  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为了使本公约落到实处,各事务所在每个年初(元月31日前)按上年业务收入预交保证金。收入20万元以下(含20万),预交5000元;20万元以上,预交10000元。违约金从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扣除后违规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补齐不足部份的保证金,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保证金的余额可以转入下年度。属个人行为违约的违约金,事务所支付后可要求其个人负担。保证金的缴纳、使用情况由市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每年度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对拒交或欠交保证金的事务所,在行业内进行声讨,并加大对该所监管检查力度。

  第二十四条  市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接到举报之日起,十五日内必须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对不按本公约规定履行职责,举报单位或个人可依照《行政许可法》向行业主管机关提请复议。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各事务所负责人签字盖章,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在实施过程中,如需增减变动有关条款,应提请各事务所共同协商同意后再作相应的修改。

  二OO五年十一月十日